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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特点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地质勘查、土地工程、测绘与地理信息、城乡规划、海洋工程与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地质勘查:是指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灾害地质、勘查技术与工程、物化探、遥感、化学分析与土工测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选矿试验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

土地工程:是指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

测绘与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与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等。

城乡规划:是指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同时包含原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海洋工程与技术:是指海洋观测预报、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技术、海洋工程、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利用与保护等。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评审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服务,信用良好。

第六条 资历条件

评审对象须符合下列资历条件之一方可申报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调整,从事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的,转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5年以上。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调整,从事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的,可以直接转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

(三)取得1项以上标志性业绩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高级工程师,或取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标志性业绩包括:

1.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2.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评审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按标志性业绩申报的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二)继续教育要求。评审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规定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自然资源工程领域理论知识,具备跟踪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在自然资源系统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或掌握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具备较高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具备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地质勘查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创中心或野外科学观测基地工作。

(二)为主完成1个国家级或2个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三)为主完成2个以上基础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遥感、区域水工环等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四)为主完成1个大型或2个中型以上矿床的资源勘查项目主要阶段或全过程,并主编了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

(五)为主完成2个省部级以上水工环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六)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10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5个以上大型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咨询、施工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七)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物探项目的技术、施工设计和组织实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八)主持完成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矿产地质勘查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2起以上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等技术和质量问题,并经相关部门认可。

(九)主持完成1个省部级实验测试、选矿实验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冶炼方案及应用;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综合利用研究或10个以上大型工程地质勘察的物理力学测试;或主持完成10个大型以上或30个中型以上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项目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十)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十一)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包括制定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参加实施工作和编写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二、土地工程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科创中心或野外观测基地工作。

(二)主持完成4个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项目的科学研究,并承担了报告核心章节的编写工作。

(三)为主完成4个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并承担了项目技术方案、工作细则、技术报告的编写工作。

(四)为主完成4个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项目的重大政策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课题调研报告的主要编写工作。

(五)为主完成3个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土地工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等工作,包括主持制定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技术方案,参加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实施和总结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六)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三、测绘与地理信息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主完成1个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二)为主完成2个以上省部级测绘与地理信息重点科研项目,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主持完成1个以上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大型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四)为主完成2个以上省部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并颁布实施。

(五)为主完成2个以上省部级测绘与地理信息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四、城乡规划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研究院工作。

(二)为主完成1个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2个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3个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三)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复杂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四)为主完成1个以上由省部级单位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排名前9)或2个以上由市厅级单位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排名前5),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五)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主完成1个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二)为主完成2个以上省部级海洋调查、观测与监测、信息与环境预报、生态预警监测、防灾减灾、资源利用与保护重大业务项目或科研项目。

(三)为主完成3个以上单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类工程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四)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第十条 专业工作业绩要求

一、地质勘查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或条件(二)至(十一)两项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二)省部级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三)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均排名前8),并颁布实施。

(四)为主完成2个区域性地质、物化探、水工环调查或重要专项地质勘查、矿产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以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新发现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可供普查的矿产地。

(五)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10个以上中型或为主完成5个以上大型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勘查(察)、设计、评估、检测、监测、施工及成果报告编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

(六)为主完成3个以上大型物探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七)为主发现1处新类型中型以上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种新的矿物、1种新的岩石、1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获得地质勘查行业2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3)或2项以上省部级工法(排名前3),得到较好应用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九)主持地质勘查项目等技术管理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十)主持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中型以上矿床的发现与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生态修复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经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十一)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成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生态效益。

二、土地工程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或(二)至(六)两项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二)省部级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三)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均排名前8),并颁布实施。

(四)主持完成5个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科研、技术项目或重大政策调研课题,通过评审或验收,成果在设区市以上层面转化应用,解决了土地管理实际问题。

(五)获得土地工程领域2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3),并在基层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在土地工程领域开发的2项以上科技成果(排名前2)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基层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得到应用推广,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生态效益。

三、测绘与地理信息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至(八)两项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国家测绘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地理信息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二)省部级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国家测绘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

(三)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均排名前8),并颁布实施。

(四)为主完成1个以上国家级或2个以上省部级立项(备案)重点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或项目的检验。

(五)为主完成研发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实施转移转化交易总额达200万元以上。

(六)为主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并颁布实施。

(七)获得测绘与地理信息领域2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3),得到较好应用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八)主持解决了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四、城乡规划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二)之一或条件(三)至(七)两项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二)为主完成1个以上由省部级单位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或2个以上由厅级单位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为主完成2个以上由部级单位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或3个以上由市厅级单位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

(三)省部级三等奖额定获奖人员;或市厅级一等奖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二等奖或浙江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或市厅级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

(四)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均排名前8),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团体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五)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复杂规划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为主完成1个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9)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3个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取得明显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为主在规划编制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规划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规划技术领域空白;或在技术更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五、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或(二)至(六)两项以上:

(一)省部级二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二)省部级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三)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均排名前8),并颁布实施。

(四)为主完成3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与技术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为主完成海洋工程与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总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获得海洋工程与技术领域2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3),得到较好应用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七)为主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海洋规划编制,并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且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独著或合著排名前3)1部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独著或合著第一、第二作者)被SCI、EI、ISTP等收录1篇以上。

(三)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在取得CN或ISSN刊号且有较大影响力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相关,并且为申报对象任现职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

地质勘查专业或相近专业:地质学、古生物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工程、矿物资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采矿工程、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应用化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等。

土地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土地资源管理、地理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农业资源与环境、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

测绘与地理信息专业或相近专业: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地理信息科学、导航工程、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地理国情监测等。

城乡规划专业或相近专业:城乡规划、空间科学与技术、地理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环境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等。

海洋工程与技术专业或相近专业: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军事海洋学、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

(二)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市厅级奖是指相应级别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等。

(三)“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完成人的前3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四)“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标准制定或规划编制的组织者,“为主”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排名前3位者,并都要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

(五)科研课题是指由相应业务部门委托并立项的年度科研项目。

(六)大中型工程项目、大型复杂规划分类详见附表。

(七)大中小型矿床分类按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件执行。

(八)省部以上地质勘查项目是指列入省部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的项目。

(九)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

(十)中文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主持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所有期刊。

(十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二)“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申报自然资源工程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已经取得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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