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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矿山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矿山工程和爆破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矿山工程领域、爆破行业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矿山工程(矿建工程、采矿工程)、爆破技术(破工程、爆破器材)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矿建工程: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建设规划、设计、勘探、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采矿工程:适用于从事露天、地下(非煤)矿山采掘规划、设计、生产、勘探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爆破工程:适用于从事利用爆破技术开展各项工程的勘

探、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爆破器材:适用于从事爆破器材研制、生产、检测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矿山工程或爆破技术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矿山工程专业或爆破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评审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矿山和爆破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评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矿山工程或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矿山工程或爆破行业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调整,从事矿山工程或爆破技术相关工作的,转评矿山工程与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矿山或爆破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以上。

()实际聘任矿山工程或爆破行业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后取得一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或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后取得二项标志性业绩,标志性业绩包括:

1.()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等级计算。

2.为主完成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 其他条件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评审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按标志性业绩申报的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继续教育要求。评审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矿山工程或爆破技术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对所从事的矿山工程或爆破技术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全面了解掌握矿山工程或爆破技术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全面掌握矿山工程或爆破技术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具备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矿建、采矿工程专业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曾作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科研工作站主要成员;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究院负责人。

()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设区市()级科研项目。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

()主持编制或审核本专业3项全国性矿业开发或综合利用发展规划;6项以上省级发展规划;或承担3项全国性矿山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以上大型或6项以上中型(非煤)矿山建设的总体设计工作。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矿山的建设施工、技术改造等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矿山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新产品研制任务,并形成批量生产。

()参与完成2项以上矿山重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原因分析,研究提出的矿山救灾技术新措施被采纳,且实用性强,效果明显。

()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

二、爆破工程专业

应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曾作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科研工作站主要成员;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究院负责人。

()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设区市()级科研项目。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

()主持完成5项以上大型爆破工程项目或10项以上中型爆破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5项以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环境十分复杂的大型(重大项目)爆破工程的可行性咨询、安全性影响咨询、审查论证等工作。

()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2项以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事故(早爆、迟爆、盲炮、振动、飞石、冲击波、地质灾害等原因引起)的调查、分析,研究提出的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

()主持编制或审核本专业3项全国性爆破行业发展规划;6项以上省级发展规划;或承担3项全国性爆破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三、爆破器材专业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曾作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科研工作站主要成员;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究院负责人。

()为主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级科研(技改)项目;3项以上设区市()级科研(技改)项目。

()为主完成3项以上主要爆破器材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创新、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

()主持编制或审核本专业3项全国性爆破行业发展规划;6项以上省级发展规划;或承担3项全国性爆破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条 专业工作业绩要求

一、矿建、采矿工程专业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条件()(十五)两项以上:

()()级二等奖或设区市()级一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

()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2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3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

()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级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设区市()级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或设区市()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编写2项以上国家级工法或6项以上省级工法。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以上大型或6项以上中型(非煤)矿山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改造,并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矿山的建设施工工作,其中完成2项以上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的项目。

()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级科研项目;或主要完成者完成2项以上设区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验收。

()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十一)主持完成3项以上的矿山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新产品研制任务,并形成批量生产,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验收。

(十二)主持编制或审核本专业3项全国性矿业开发或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6项以上省级发展规划;或参与3全国性矿山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十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矿山重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原因分析,研究提出的矿山救灾技术新措施被采纳,且实用性强,效果明显。

(十四)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或成果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

(十五)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的

编制;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

标准)4项以上省级行业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并颁布实施。

二、爆破工程专业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条件(()(十一)两项以上:

()()级二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2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3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

()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级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设区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或设区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编写2项以上国家级工法或6项以上省级工法。

()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大型爆破工程项目或10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其中完成3项以上大型爆破工程项目或6项以上中型工程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的项目。

()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级科研项目;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设区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验收。

()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主持2项以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事故(早爆、迟爆、盲炮、振动、飞石、冲击波、地质灾害等原因引起)的调查、分析,研究提出的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且实用性强,效果明显。

(十一)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制;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4项以上省级行业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爆破器材专业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条件()()两项以上:

()()级二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2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3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发展规划。

()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级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设区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或设区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的编;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或4项以上省级行业团体标准,并颁布实施。

()为主完成3项以上主要爆破器材产品的研制、设计、创新、制造等工作。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并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级科研项目;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设区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验收。

()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1项省()级技术复杂的技改项目或3项企业技改项目;或在开拓新领域、攻克难关中作出重大贡献者。具有丰富的经验,能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取得显著成效。对行业和企业有重要影响,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学术论文被SCIEIISTP等收录1篇以上。

()在取得CN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布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矿山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矿山工程技术或爆破技术工作相关,并且为申报对象任现职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矿山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空间科学与技术、地质学、工程力学、机械工程、冶金工程、土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采矿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物理、环境工程等工学、理学专业。

爆破技术专业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力学、物理学、化学、地理科学、地质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土木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采矿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物理、环境工程、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安全工程等工学、理学专业。

()国家级奖、省()级奖、市()级奖是指相应级别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

()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标准制定、规划编制、设计的组织者或排名第1的完成者,为主(主要完成)排名前3的完成者,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前5的完成者;主要获奖人员或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额定人员;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参与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省级标准、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省级行业团体标准的编制人员是指参与起草的署名人员。

()设计类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工程管理类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爆破作业项目正常的审批、备案不能作为依据),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大、中型工程项目及复杂项目分类表详见附表。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矿山与爆破行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者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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