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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档发〔202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评价档案高级专业技木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档案高级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愿社会保障部国冢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高级专业技木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档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研究馆员为档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制定所工省档案副研兖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拐档案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档案高级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木永平和能力,是聘任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遭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执爱档案工作,咨守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技木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创开研兖能力。

第七条 一般申报条件

()申报研兖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档案剔研兖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茼5年。

()申报副研兖馆员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木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木岗位任职满5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但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桉照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规定分值视情动态调整,并在年度评审通知中予以告知。

第八条 直接申报条件

建立档案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接申报通道。对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取得标志性业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档案专业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的档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国冢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或其他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2项以上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3.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4(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冢、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趴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或其他省部级)三等奖1;或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以上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档案相关省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3.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省内先进水平。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皆为第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齐或社会效益。

5.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冢、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九条 转评申报条件

具有菲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霄要,需转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件,可申报相应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其他要求

()考评结合要求。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业务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档案副研兖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按本评价条件进行申报。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照《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肵档发[2018]21)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冢、省评聘有关规定。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中报人员近3年的单位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

()研究馆员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备较高的档案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副研究馆员

孰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其主管的档案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够运用档案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

()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起草过档案法规规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本地区、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或创新性制订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2.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多、规模大,能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在档案依法治理、保护利用、开放服务和数字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肯定或在全国、全省会议上作典型交流;或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内外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4.负责的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达到省部级示范,或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有创新、突破,入选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创新案例。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省部级档案研兖课题、试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试点项1项以上。

6.主编公开出版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1部以上。

7.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专冢;或任职期间所主持的档案机构获得全曰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8.在省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或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学机构担任档案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师。

9.在省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竞赛中获得过个人二等笑以上奖项。

10.作为档案服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过3个以上大型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档案咨询服务项目或参与过档案项目验收评审,获得项目委托方的高度认可。

11.独立或个人为主完成,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修复成果、创意产品及发明专利、技木方案、研究报告,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的研究成果等。代表性成果由2名以上正高级专冢认可举荐。

()副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主持制定过本单位、本系统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收集、整理档案数量、规模较大,能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较好融合,解决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3.在档案依法治理、保护利用、开放服务和数字化改革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肯定或在全市会议上作典型交流;或创造先进的管理经吟,在省、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4.负责的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通过开价、验收,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表彰,或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有创新、突破,入选省档案局档案工作创新案例。

5.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试点项目1项以上。

6.主编内部出版的档案吏杜编研成果1部以上。

7.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市级以上档案专家;或任职期同所主持的档案机构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8.在县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或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学机构担任档案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师。

9.在县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竞赛中获得过个人一等奖笑项。

10..作为档案服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过3个以上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档案咨询服务项目或参与过档案项目验收评审,受到项目委托方的认可。

11.独立或个人为主完成,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修复成果、创意产品及发明专利、技木方案、研究报告,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的研究成果等。代表性成果由2名以上副高级专家认可举荐。

第十三条 专业学木成果

()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木论文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木会议交虎论文合计5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不少于2篇。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档案学木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译作1部以上。

4.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优秀档案编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个人的档案学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项以上。

()副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获市厅级笑励1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木论文或在市级以上档案学木会议交流论文合计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译作l部以上。

4.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省优秀档案编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5.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1项以上;或获市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项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按直接申报条件申报的人员,其副研兖馆员业务考试、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不作为限制条件。转评档案副研兖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副研究馆员业务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所述的专业技能和工作业”“专业学木成果等,是指担任现任专业技木职务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档案高级专业技木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村村及量化赋分结果、面试答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部级是指省委、省政府,因冢档案局等中夹和国冢机关;市厅级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省档案局等省级部门;县处级是指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设区市档案局等市级部门。

2.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3.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并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4.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公布的有效目录为准。

5.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蚐指正式印发的。

6.“以上均含本级,指周年,指设区的市。

7.主要完成人、主要起草人、主要参与人员以文件、证书上列明的人员为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3.有其他弄虔作饭、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档案局、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23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木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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