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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汽车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汽车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及工艺、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其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国汽车制造产业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八条 不具备第七条学历和资历规定,但按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由2名本行业高级工程师专家举荐。举荐专家应对举荐行为负责,每位专家每年最多可举荐5名申报人员,专家举荐申报人员3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未通过评审的,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作为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专家。

第九条 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汽车行业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二)汽车行业相关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三)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及以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汽车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汽车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本行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为主完成企业项目的研发,在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3.在工作岗位上有技术创新,或在攻克技术难关、技术改进,或在降本增效中做出重要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丰富的汽车企事业单位技术或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在项目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产品研发流程、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5.具有汽车产品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测试方法更新及技术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三)专业科技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参与完成列入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评审;

2.参与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省部级以上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项;

3.参与汽车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4.作为前三发明人取得与本行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且应用较好(专利为公布或实质审查阶段或已授权阶段);

5.作为前三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与本行业相关的论文(论著)1篇以上,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6.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方面具有重大贡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汽车行业相关,且为近5年或任现职期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条件,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的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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