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学位),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4年以上;
(三)按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自评分规定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第六条 在机动车检测维修方面,获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的人员,或获得国家级奖项二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的前6位人员;
(二)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或行业技术标准等主要完成者;
(三)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申报人员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有系统全面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第九条 专业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机动车维修专业能力,精通机动车维修操作技术,能够准确判断机动车故障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能够独立处理机动车维修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悉心指导机动车维修人员开展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三:
(一)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项目,成效显著;
(二)在所在单位中担任技术骨干,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社会形象良好。积极履行人才培养“传帮带”职责,指导推动人才团队提升技术能力、获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能力精湛,在国家、省级、市级等各类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
(五)应用型研究成果突出,是国家级、省部级等相应层次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完成者;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章等主要完成者;或获得过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四章 机动车检测鉴定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检测鉴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有系统全面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机动车检测鉴定专业能力,精通机动车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及标准。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多次参加国家级、省级机动车检验检测学术交流活动,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的能力;
(二)能够独立解决机动车检验机构中较复杂的技术及质量问题,能悉心指导相关检测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业绩与成果
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三:
(一)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承担国家、省、地市委托的各类检测鉴定项目,参与嫌疑车辆调查取证、事故车辆调查鉴定;
(二)在所在单位中担任技术骨干,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社会形象良好。积极履行人才培养“传帮带”职责,指导推动人才团队提升技术能力、获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丰富的检测鉴定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能力精湛,在国家、省级、市级等各类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
(五)应用型研究成果突出,是国家级、省部级等相应层次研究项目的主持者、主要完成者;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章等主要完成者;或获得过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立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量化赋分标准,在标准中充分考虑机动车维修、检测鉴定两类不同工作性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特点,并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量化赋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等一般应为任现职后或近5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按自评分规定分值进行申报的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需参加面试答辩。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业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检测鉴定两类。
(二)专业分类
1.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动车性能和状态的保持、恢复或改进等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机动车检测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动车性能和状态检测、检验或鉴定评价等相关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四)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五)主要参与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获奖项目
主要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具有相关证明的人员。
(六)国家和省部级奖项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教学成果奖等。
(七)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八)“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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