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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图书资料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管理、古籍保护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文献信息与服务:从事文献借阅服务、资源建设与组织、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阅读推广:从事讲座、展览等各类读者活动策划组织,新媒体宣传推广的专业人员。

(三)信息技术管理:从事网络管理、系统维护、信息自动化管理的专业人员。

(四)古籍保护研究:从事古籍保护研究,地方文献整理、开发与研究的专业人员。

(五)综合管理:从事图书馆综合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建立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图书资料行业提升和事业建设。

第七条 一般申报条件

(一)申报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二)申报图书资料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第八条 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图书资料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本人申报,经图书资料系列高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2.本专业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3.获“浙江省公共图书馆拔尖人才”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称号)。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

2.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3.省“151”人才、文旅部“群文之星”“省文化和旅游厅优秀专家”“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万人计划”等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且单位有岗可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考评结合要求。申报人员须通过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知识考试。

(二)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等次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十一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1年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须转评与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相对应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评后聘任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职务满1年,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方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人员除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副研究馆员

1.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熟悉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较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3.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二)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精通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和系统的研究能力。

3.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2项以上,能较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问题。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同类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县处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

(二)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2项以上,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

2.主持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

3.主持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业界达到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市厅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专业学术成果

申报者应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取得相应学术成果。申报副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须同时符合以下学术成果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1项以上。

2.正式发表或出版专业作品累计2万字以上(不包括个人论文集)。

3.专业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以上奖励2次,或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一等奖1次。

(二)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编译、点校整理、汇编资料类作品2部以上。

3.专业成果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次,或市厅级部门、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励2次,或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一等奖2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委会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著)均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研究课题成果中的“主持”,指课题研究的第一责任人或第一执笔人;重点工程项目成果中的“主持”,指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或牵头人。

(二)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系指个人排名前3位的成员。

(三)条件中所规定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项目完成总结、项目完成后单位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

(四)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专业一级刊物指《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三种学术期刊。

(五)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六)条件中的“市”指设区市。

(七)条件中所指重要人才项目是指省委宣传部、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以及省部级以上单位实施的具有重要影响力且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人才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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